2019年12月7日,由福建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福建省律师行业2016-2018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发布会在泉州举行。
在本次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发布会上,由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晨蓉律师,刘则通律师代理的蒋国北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2016-2018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案例名称:蒋国北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代理律师: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张晨蓉律师、刘则通律师
案例分析:蒋某出借给邱某500万元;由一品公司及案外人王某、中盈公司作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一品公司提供一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蒋某委托案外人谢某代表蒋某作为抵押权人,于借款当日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蒋某与一品公司达成协议,一品公司将讼争房产抵偿给蒋某并不再承担其他保证责任。据此,一品公司与蒋某签属《以房抵债协议》,一品公司将讼争房产交付给蒋某。蒋某与一品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后,住建局办理窗口向蒋某出具通知书,通知蒋某于指定的日期凭通知书到窗口领件。蒋某取件时得知,抵债不动产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一品公司、邱某等4人金融借款将合同纠纷一案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中止了蒋某正在办理产权变更的手续。
入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审判之前对于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取得物权期待权,还未办理过户,未实际取得所有权的案外人主张对不动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从而使法院停止对不动产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争议,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下,通过代理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运用和理解,最终成功阻却了法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性,也为因以物抵债协议取得物权期待权的权利人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却法院执行提供了思路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