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王浩菲、杨雪琦律师应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我所律师详细查阅案卷资料,多次和嫌疑人沟通,积极投身到案件中去,建议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处理。
2017年8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并晋检未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2017年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第一起未成年不起诉案例。
2017年6月25日15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附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受害人找律师打官司,取得其信任,继而骗取受害人苹果7PLUS手机一部。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4日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嫌疑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且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财物,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被害人也出具谅解书,建议对其不予起诉。
二、辨认笔录中的辨认“事由和目的”存在部分瑕疵,建议检查机关对此情况予以注意。
综合考虑后,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害人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酌情处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能维护社会稳定,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