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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武汉举办“环保NGO的发展和环境公益诉讼”交流会

2016-07-19 21:56:31

       近日,由瀛和武汉、武汉市美丽江城环境发展法律服务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以“环保NGO的发展和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交流会在瀛和武汉会议室举行。环保NGO、武汉高校学生代表及相关律师人员25余人出席会议。

       本次活动特邀武汉市美丽江城环境发展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瀛和武汉高级合伙人胡少波律师;襄阳绿家园环境法宣教公益中心负责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环境律师吴安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祝文贺律师对本次会议的主题进行精彩的分享。

       瀛和武汉执行主任钱谦良律师发表会议致辞,钱主任指出:环境问题越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环境公益诉讼的在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在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尤为突出,因此由律师带头指导并帮助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前景将会越来越好。

       瀛和武汉高级合伙人胡少波律师从环保NGO的性质、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困境一一作出相应的对策并在会上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同时胡律师还分别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2015年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环境公益诉讼中出现的问题等方面分析了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体情况。胡律师分析目前我国环保NGO发展现处于瓶颈阶段,主要表现在:严格的登记注册制度,缺乏政府、公众的认可度,经费的匮乏,自身建设能力的欠缺;提供的对策有:认准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坚守信念,防控风险。

       吴安心律师以长汀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分别从案件背景、污染事实、诉讼请求、法院管辖、抗辩事由、调解结果,案例启示等多层次,多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分析讲解。

       祝文贺律师以福建南平环境生态破坏案为例,分别从福建南平案的基本案情、两审的基本情况、法院判决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此案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几个重要意义:一是法院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既要规范,但门槛也不能过高;二是本案首次判决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三是强调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四是明确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

       参会人员还从环保NGO的内部建设、业务范围、外部风险,高校大学生如何发展环保社团,如何与社会环保NGO合作等多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