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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上海代理首例非法代孕抚养案二审

2016-06-22 09:46:21

       6月17日,是一个值得永远纪念的日子,全国首例非法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二审宣判,改判孩子的监护权归李女士,"孩子终于有妈妈了",当事人再也忍不住的泪水夺眶而出,应该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了。代理二审案件的律师正是瀛和上海合伙人、婚姻家庭法领域律师方洁,在二审中我们上诉的观点几乎被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女士和孩子之间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认为将孩子的监护权交由母亲行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从此可以幸福地和妈妈生活在一起了。

       抚养孩子多年的妈妈并无血缘关系,有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已经年迈难以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担,还有隐没在案件背后分别提供卵子和生育孩子的两个“妈妈”的身份关系……,这场缠绕着亲情、血缘、伦理的诉讼甫一发动就注定不会简单。2016年6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判决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回顾

 

再婚夫妇“定制”代孕龙凤

 

       高俊是老高夫妇唯一的儿子。2007年4月28日,高俊在经历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与同样离婚的李琳登记结婚。婚后,李琳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主动提出希望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经过商量,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圆梦”。他们通过网上找到一家代孕公司,购买了他人的卵子,并由高俊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虽然前后共花费了数十万元,但高俊、李琳终于在2011年2月13日如愿获得了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小清和小诗。

 

男方遭遇不测公婆儿媳诉讼“夺宝”

 

       然而祸福无常。2014年2月,高俊因急性胰腺炎经抢救医治无效突然离世。突如其来的变故在让两个孩子失去父亲的同时,也让高俊的父母和妻子之间因孩子抚养权问题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12月29日,老高夫妇将李琳诉至法院,为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双方对簿公堂。老高夫妇诉称,儿子高俊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琳与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故要求由其夫妇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为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老高夫妇还拿出了一份居住在美国的女儿出具的承诺,证明女儿愿意协助他们抚养两个孩子。李琳则坚决不同意老人的诉请,称:“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应推定为我和高俊的婚生子女。如果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那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李琳的诉讼代理人也辩称,如法院无法认定小清、小诗为高俊与李琳的婚生子女或事实收养子女,那么在无法确定生母是否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也应驳回原告老高夫妇要求成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高俊父母与小清、小诗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可以排除李琳为小清、小诗的生物学母亲。2015年7月29日,一审以李琳与小清、小诗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琳与小清、小诗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清、小诗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李琳将小清、小诗交由老高夫妇抚养。

 

二审认定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

 

       一审判决后,李琳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6日,上海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件。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李琳与小清、小诗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小清和小诗的监护权归属问题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李琳当庭称:“如果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我将以自己的能力抚养,并同意法院将两名孩子继承所得的财产冻结,等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再给孩子。”李琳还表示,如其取得两名孩子的监护权,会同意公公婆婆探望孩子。但这一番表态并不为老高夫妇所接受,他们始终坚持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清、小诗是李琳与高俊结婚后,由高俊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俊、李琳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高俊去世后又随李琳共同生活达两年,李琳与小清、小诗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琳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琳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

 

连线律师

 

       从第一次接受采访到以代理人身份出庭,直至今天的宣判,起初的关注变成一种使命,当事人对两个毫无血缘关系孩子的深爱,一审判决后的无助都让我们顿感肩上的责任重大,面对法律的空白,如何让二审法院找到一条可能改判的途径,一次次论证,一次次完善,形成了可类推适用继父母子女关系以及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观点,并在庭审时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开庭时,法官对于本案焦点的准确归纳,不难看出做了充分的准备,如何在定纷止争的同时保障孩子的利益,如何解决法律的空白以及情理法的冲突,二审法院的判决充分凸显了法律在这一刻不但不再是冰冷的工具,而且充满了人性的光辉。当事人在宣判后久久无法平静,哭和笑都不是因为赢了案子,而是为孩子终于有了妈妈而高兴。正如本案判决所说,“裁判是理性而坚硬的,而亲情却是温暖而柔软的”,但愿所有当事人能在伤痛平复之后寻回往日的亲情,从此平静地生活。

 

连线法官

 

(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 侯卫清)

 

代孕衍生法律关系待厘清

 

       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关系到代孕目的的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代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等,更需考虑到公众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子女利益说之四种学说。我们认为,“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另外,“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由此认定,本案中作为代孕所生子女,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则为具有血缘关系的高俊。由于高俊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

 

本案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范围不应仅限于婚生子女,亦应包括非婚生子女。而《婚姻法》在区分直系姻亲和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是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作为衡量标准的,至于子女的出生时间在缔结婚姻之前还是之后,并非认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实质要件。五年来李琳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并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故高俊的死亡并不能使李琳与两名孩子之间已存在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

 

考量监护权归属儿童利益为大

 

       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根据儿童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监护权归李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认定,小清、小诗的监护权应归于李琳。

(文中涉及案件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