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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和成都所曹德兵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1-07-29 09: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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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0210625),其中,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曹德兵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之一参与的《唐志东制造毒品案》成功入选。


       唐志东制造毒品案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志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2012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患病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3年11月29日止。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唐志东与郭某柏、蔡某炜(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四川省成都市商议制毒事宜,唐志东安排郭某柏协助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蔡某炜提供其在四川省资中县某村的住房作为制毒窝点并找人将制毒原料和工具送往该处。后蔡某炜、郭某柏分别纠集黄某良、郭某(另案处理)参与。同月8日,蔡某炜与黄某良、郭某驾车将从唐志东处接取的制毒原料、工具等运至制毒窝点。次日,唐志东提供制毒核心技术,负责配置制毒原料等,安排郭某柏、蔡某炜、黄某良、郭某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唐志东安排郭某柏、蔡某炜负责后期结晶、冷却等制毒工序后,与黄某良、郭某离开制毒窝点。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制毒窝点将郭某柏、蔡某炜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1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以及大量制毒辅料和工具,并于当晚在成都市将唐志东抓获。


       2 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志东、郭某柏、蔡某炜、黄某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唐志东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唐志东提供制毒原料、辅料、工具、技术并负责制毒关键环节,安排他人具体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汪某英、蔡某国、黄某良、汪某富为包庇制造毒品的蔡某炜,帮助其毁灭枪支和毒品的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蔡某炜、黄某良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唐志东是主犯,郭某柏、蔡某炜、黄某良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制造毒品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对郭某柏、蔡某炜从轻处罚,对黄某良减轻处罚。在包庇毒品分子犯罪中,汪某英是主犯,蔡某国、黄某良、汪某富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毁灭枪支和毒品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对蔡上国、黄前良、汪有富减轻处罚。黄前良归案后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和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如实交代制造毒品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志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唐志东已于2021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该案中,被告人郭某柏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蔡某炜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合并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良犯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本案中,涉及毒品高达25余公斤,因此,该罪名起刑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再加上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包庇毒品犯罪,数罪并罚,也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被告人之一黄某良归案后,我所曹德兵律师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黄前良的辩护律师。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曹德兵律师在调查清楚受委托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后,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并说服当事人积极配合警方破案,争取立功等,在法庭上提出对黄某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法庭采纳了曹德兵律师的辩护观点。

       曹德兵律师说:“最后的判决结果远低于法定量刑,因此,本案代理是相当成功的。”